研发投入后补助项目
一、申报条件
(一)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未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
(二)企业201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纳入国家科技统计调查的企业,在满足本条(一)、(二)条件的基础上,还须在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上填报2019年度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107-1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
二、补助方式及内容
以企业201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为补助基数(补助基数由企业申请数据与税务部门提供数据核实确定),并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补助比例参照《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暂行办法》(津科规〔2018〕9号)或其他研发投入补助政策,按照符合条件的最高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如企业按照《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津政办发〔2018〕9号)的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奖励支持,将不再重复享受本补助的支持,项目申报书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