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设备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4
号),国家对从事公用设备专业性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全国勘察设计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承担。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
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
30
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
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二)
公用设备专业工程技术咨询(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三)
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
公用设备工程的项目管理业务;
(五)
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因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根据合约向签章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追偿。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